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1.申請表。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3.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家庭成員所得資料及鄉關資產等證明文件。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5.有婚姻、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死亡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業榮民證明、失蹤證明等其他文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背面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