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社會課申請。二、持有本縣核( 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1. 設籍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① 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者。② 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出生地於本縣或本要點修訂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者,不受上開設籍年限之限制。2. 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3. 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三、戶籍地鄉鎮公所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