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補助老人裝置假牙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凡現設籍本縣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經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金門縣牙醫師公會認證之特約牙醫師診所、台灣地區醫院評鑑優等之醫學中心、評鑑合格與優等之區域級與地區級醫院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或固定假牙,並須符合連續設籍本縣滿十年或曾設籍本縣累積滿二十年者。」倘若符合上述規定,請洽前述醫學中心、評鑑合格與優等之區域級與地區級醫院看診,檢附醫師開立之診治計畫書及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辦理申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