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請本縣符合資格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相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件資訊: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依「實施計畫」第四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程序:依「實施計畫」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依「實施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五)其他:詳「實施計畫」。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單位負責人或相關幹部,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另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並將上開2揭露表公開於本府社會處網頁。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