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補助旅臺各金門同鄉會購置(興建)活動會館作業要點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旅臺同鄉會,自即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補助旅臺各金門同鄉會購置(興建)活動會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件資訊:
(一)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二)資格條件:
1、依人民團體法經所轄縣(市)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金門同鄉會,同一縣市以補助一個同鄉會為限。
2、前項補助對象須立案滿一年以上,且組織健全、會務、財務推展正常。本府104年7月2日訂定對旅台金門同鄉會補助作業要點發布施行前補助有案之同鄉會,得予補助。
(三)補助內容:
1、補助項目:修繕會館。
2、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依修繕契約金額(不含新設裝潢),補助百分之二十,最高以補助新臺幣60萬元為限。
(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萬元。
(五)審查方式:書面或實地勘查。
(六)申請方式:詳依「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辦理。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人員為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補助旅臺各金門同鄉會購置(興建)活動會館作業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