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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本府社會處辦理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案

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辦理115年「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計畫,請本縣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自府令公告後至114年9月16日止提出申請,並依公告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9日衛授家字第1140960705號函修正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件資訊: 
(一)申請期間:自府令公告後至114年9月16日止。
(二)補助項目:115年度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
(三)資格條件:符合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肆、三(一)各目資格者。
1.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
6.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7.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規劃承辦之團體、機構、大專校院。

(四)審查方式:由本府邀集社會福利學者專家1至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依「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柒及附表一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預估:新臺幣284萬元整。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計畫、「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申請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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