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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本府社會處為辦理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補助案件」案

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補助案件,請符合申請資格之社區發展協會,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公告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補助原則:同一單位已接受補助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年度申請以未曾接受補助之社區發展協會為優先。

(二)補助項目:

1、管理中心設備:如電腦(含週邊設備)、印表機、檔案櫃、會議桌、椅子、辦公桌、飲水機等。

2、活動中心設備:如卡拉OK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麥克風、擴音器、喇叭、音響器材等)、運動器材(健身車、乒乓球桌、跑步機、撞球檯、球具等)、休閒設備(桌、椅、茶具及棋具等)。

3、社區圖書室設備:如圖書、書架、閱覽桌椅、書櫃等。

4、其他:凡補助範圍未列舉,而有確實需求者。

5、請就基本且必需之項目提出申請;另如影碟設備、按摩器材等貴重豪華物品及攝影機、照相機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

(四)資格條件:符合本縣立案滿一年以上且會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五)審查方式:由鄉鎮公所完成書面審查後,函報本府業務單位續辦書面審查。

(六)補助金額上限: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各項補助經費依經費概算表金額之實際支出數補助百分之七十,並由申請單位負擔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55萬元(如115年度預算未獲通過,相關事項將另行公告周知)。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實施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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