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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6年度「本府社會處辦理育兒指導服務方案」案

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116年育兒指導服務方案」,請本縣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自府令公告日至115年8月2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相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1月13日衛授家字第1140961220號函修正育兒指導服務方案、衛生福利部115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件資訊: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至115年8月25日止。

(二)補助項目:116年度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三)資格條件:符合育兒指導服務方案肆、三、(一)各目資格者。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2、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教育、護理、助產、幼兒保育、幼兒教育等事項者。

3、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教育、護理、助產、幼兒保育、幼兒教育者。

4、社會福利、教育、護理、助產、幼兒保育、幼兒教育等相關專業工會。

5、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6、設有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幼兒保育、幼兒教育、護理、助產、幼兒與家庭教育等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

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且從事育兒7、指導服務有實績之團體、機構或大專校院。

(四)審查方式:由本府邀集社會福利學者專家1至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依「衛生福利部115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柒點及附表一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預估:新臺幣232萬元整。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申請單位請填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 主檢核表」;經檢核結果屬該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 人者,請再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 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 則免填;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 係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相關網站。

三、檢附「育兒指導服務方案」計畫、「衛生福利部115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核表」、「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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