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為辦理「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請本縣符合資格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相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 本公告115年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
二、資格條件:依實施計畫第4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依實施計畫第8點規定辦理。
(二)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依實施計畫第8點規定用餐人數辦理。
四、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521萬元。
五、申請方式:依實施計畫第9點第1項規定辦理。
六、審查方式:依實施計畫第9點第2項規定辦理。
七、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八、相關檔案:
(一)實施計畫1份。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1份。
(三)【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