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度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案件調整預算金額」案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案件調整預算金額,請符合資格之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依公告規定辦理。
依據:依據金門縣政府「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補助項目:本縣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
(二)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三)資格條件:符合本縣立案且會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
(四)審查方式:由鄉鎮公所完成書面審查後,函報本府業務單位續辦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50萬元。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提供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