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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度「本府社會處辦理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班補助計畫案件」案

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114年度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班補助計畫案件,請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辦理114年度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班補助計畫及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本公告發布起至114年9月30日。

(二)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以成員由新住民組成或承辦過相關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計畫之團體優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請參照上開本縣公告計畫,每團體以1班為限。

(四)審查方式:申請案件由本府逕以書面資料審核。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42,780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85,560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檢附依據計畫、「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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