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推動聯合社區小旗艦實施計畫補助案件,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推動聯合社區小旗艦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補助之項目:
1、計畫內容應以推動老人、兒童及少年、婦女福利(含新住民)、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弱勢家庭及志工培訓方案等福利服務為主,並應規劃辦理至少二項福利服務方案之子計畫,且實際執行期程不得少於二個月。
2、申請補助之方案應具備連續性及可持續發展性;僅屬一次性或短期性之活動,原則上不予補助。
(二)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4 月 30 日。
(三)資格條件:
1、本縣立案且會務、財務運作健全,並於近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或本府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稱社區)為補助對象;各鄉(鎮)公所原則以提報一組聯合(旗艦)社區參加審查及補助為限。
2、擔任領航社區者,應聯合至少二個以上社區,並經鄉(鎮)公所評估具發展潛力及推動意願,且共同推動福利社區化方案。
(四)審查方式:備妥申請文件函送轄管鄉 (鎮)公所初審後,函報本府業務單位續辦書面審查,非經所轄鄉(鎮) 公所層轉初審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本府得依年度預算情形,審酌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執行成效與經費核銷情形,於補助額度內核定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整。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40萬元(如115年度預算未獲通過,相關事項將另行公告周知)。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推動聯合社區小旗艦實施計畫」、「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