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老人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費用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補助老人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費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
(二)補助對象:「實施計畫」第四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第五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條件:辦理金門縣補助老人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費用。
(五)補助金額:「實施計畫」第五點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3萬元。
(七)其他:詳「實施計畫」。
二、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補助老人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費用實施計畫」、「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