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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補助案件」案

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依公告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政府提供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補助項目:本縣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三)資格條件:符合本縣立案且會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

(四)審查方式:

1、社會團體:函報本府業務單位辦理書面審查。

2、社區發展協會:由鄉鎮公所完成書面審查後,函報本府業務單位續辦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社會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80萬元(如115年度預算未獲通過,相關事項將另行公告周知)。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提供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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