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社會處辦理116年「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請本縣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2日止提出申請,並依公告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9日衛授家字第1140961334號函修正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衛生福利部116年公彩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
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件資訊: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22日止。
(二)補助項目:116年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
(三)資格條件:符合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肆、三(一)各目資格者。
1.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含托嬰中心、早療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其他經主辦單位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依「衛生福利部116年公彩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家庭支持三(三)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預估:新臺幣48萬元整。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申請單位請填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核表」;經檢核結果屬該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請再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則免填;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社區家事商談及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服務方案」計畫、「衛生福利部116年公彩回饋金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核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