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並給予育兒家庭深切的祝福與重視,特訂定金門縣政府生育贈禮實施計畫。
二、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贈禮:
對象
規定內容
備註
新生兒父或母
※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
※均須年滿18歲。
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新生兒
出生後在本縣辦竣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新生兒戶籍仍應設於本縣。
申請期限:
►民國115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應於出生日60日內提出申請並領取。
►民國11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於出生日8個月內提出申請並領取。
如新生兒出生登記、初設戶籍登記係採跨縣異地辦理或採線上申辦者,贈禮申請仍應依左列規定期限,逕向新生兒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三、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資格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均應為申請人
如有未滿18歲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暨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不列入贈禮對象,其申請不予受理,戶政事務所不得交付贈禮。
以新生兒母親為申請人
如新生兒無生父,或新生兒母親持有新生兒父親為相對人之保護令(申請之日仍於有效期限內),則以新生兒母親為申請人,惟其仍須符合第一款設籍規定。
四、贈禮標準:按胞胎數為發給單位
(當次)生產胞胎數
發給
單胞胎
1份(箱/打)
雙胞胎
2份(箱/打)
三胞胎
3份(箱/打)
三胞胎以上
每胞胎各別發給1份(箱/打)。
發給品項
金門高粱酒 (金門彌足珍釀酒,600毫升,58度)
本府得委託指定單位或機構辦理發放作業且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贈禮發放品項或內容。
五、申領及發放程序
單位
權責內容
金門縣政府
實施計畫之主管機關暨核定、執行
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委託辦理)
※委託他人辦理並領取贈禮者,應填具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受委託人辦理申請時,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六、聯繫單位
聯絡電話
核定、執行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082-318823轉62581
受理
申請、交付贈禮
金城鎮戶政事務所
082-324283
金湖鎮戶政事務所
082-330790
金沙鎮戶政事務所
082-351924
金寧鄉戶政事務所
082-324281
烈嶼鄉戶政事務所
082-36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