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並給予育兒家庭深切的祝福與重視,特訂定金門縣政府生育贈禮實施計畫。
二、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贈禮:
對象
規定內容
備註
新生兒父或母
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
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新生兒
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含)以後出生,自出生日起60日內於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並設戶籍於本縣。
如新生兒出生登記係採跨縣異地辦理或採線上申辦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至其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凡於本實施計畫公告施行日前,新生兒為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15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設籍本縣,於本實施計畫公告施行時,新生兒及其父或其母戶籍仍設於本縣者,由本府依戶政資料審核符合資格者造冊發送贈禮,無需另行提出申請。
本府社會處得依戶政機關提供資料彙整符合前項條件者名冊,造冊核發贈禮,並委由運送廠商協助派送至新生兒戶籍地址。
三、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資格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為共同申請人。
如有未滿18歲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暨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不得為贈禮對象並交付或供應;爰申請人未滿18歲者,則不予受理申請。
以新生兒母親為申請人
如新生兒無生父,或新生兒母親持新生兒父親為相對人之保護令(申請之日於有效期限內),則以新生兒母親為申請人,惟其仍須符合第一款設籍規定。
四、贈禮標準:按胞胎數為發給單位
(當次)生產胞胎數
發給
單胞胎
1份(箱/打)
雙胞胎
2份(箱/打)
三胞胎
3份(箱/打)
三胞胎以上
每胞胎各別發給1份。
發給品項
金門高粱酒 (金門彌足珍釀酒,600毫升,58度)
本府得委託指定單位或機構辦理發放作業且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贈禮發放品項或內容。
五、申領及發放程序
單位
權責內容
金門縣政府
實施計畫之主管機關暨核定、執行
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委託辦理)
委託他人辦理並領取贈禮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應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注意事項:依戶籍法第48條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本贈禮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60日內申請,逾新生兒出生60日之申請案,視為不符申請資格,戶政事務所得拒絕受理並不予交付贈禮。
六、申辦窗口
受理申領單位
聯絡電話
金城鎮戶政事務所
318823#66702
金湖鎮戶政事務所
318823#67990
金沙鎮戶政事務所
318823#68700
金寧鄉戶政事務所
318823#67100
烈嶼鄉戶政事務所
318823#68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