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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4-02-11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一) 補助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

3.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並親自經營創業工作,為所創事業登記或執業許可設立之負責人。

4.申請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必須設於本縣,自公司、商業設立登記(以下簡稱工商登記)或取得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二年。

5.未擔任其他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6.所創事業非屬電腦型公益彩劵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劵。

7.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或獎助。

8.承租營業場所未滿三年。

(二) 補助標準:

1.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1)每一創業案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最長補助3年。第1年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實際營業場所租金百分之七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第2年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實際營業場所租金百分之六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0,000元,第3年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實際營業場所租金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

(2)前項補助,申請營業場所之合法建築物及土地,應位於本縣轄內,且不得為申請人、共同合資人、前二者之配偶或前三者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所有。

(3)第一項之補助期限自核准日當月起算。

2.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

(1)每一創業案按營業場所所需設施設備(不含耗材)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

(2)前項耗材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或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之物品。

(3)營業場所租金及營業場所設施設備補助每人終身各以一次為限。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要點者,同一事業申請人數不得超過4人,補助金額依一定出資比例核算。

(三) 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依其創業內容,自覓適合地點,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連同共同申請補助創業人員檢附戶籍謄本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辦理。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專業證照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6.戶籍謄本影本。

7.創業企劃書1份。

8.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9.租賃契約書。

10.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11.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12.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據。

13.設備或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收據。

14.申請補助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