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且僱用受僱者未達100人之雇主。但不包括公立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補助案件類型: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且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進行調查之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
(三)補助項目:
1.訪談費:原則以同一被害人及行為人為1案,每次訪談補助1位調查專業人士,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雇主補助訪談費之九成,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未達100人雇主補助訪談費之八成。
2.調查報告稿費:原則以同一被害人及行為人為一案,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雇主補助稿費之九成,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未達100人雇主補助稿費之八成。
(四)補助額度:
1.訪談費:每次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2,250元,每案上限4次。
2.調查報告稿費:每案補助上限6,000元。
(五)申請方式:
雇主應於案件結案並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通報處理結果後,至遲於接獲被害人申訴之日起4個月內(郵戳為憑),備具下列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雇主接獲申訴案件期日相關證明。
(三)雙方當事人任職相關證明。
(四)接獲申訴前1個月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資料(含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五)訪談費及調查報告稿費支出之收據或領據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