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3條之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前項職業重建係指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2.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3.依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實施原則,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二)目的
建立本縣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專責人員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或適當的安置,並透過個案管理方式,整合各種服務管道,有效連結及運用本地之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資源,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適性無接縫且連續性之專業服務,期望透過單一窗口之專責職業重建個管員,讓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服務,使身心障礙者可參與社會,進而達成就業之目的。
(三)服務對象
1.設籍或居住金門縣之15-64歲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2.由身心障礙者或其家長(監護人)提出職業重建申請者。
3.由教育、社政、衛生、勞政、醫療機構等單位轉銜或轉介經評估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4.視覺功能漸失而有職業重建服務需求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