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資格:
申請人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應符合爭訴訟案件發生時,勞務提供地於本縣者。
【2】補助申請條件:
申請人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或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繳納暫免之裁判費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二)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三)申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本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
【3】補助項目及費用:
(一)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六千元,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八千元。
(二)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1、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2、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三萬元。
3、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元。
4、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四萬元。
5、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等),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1、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補助其必要生活費用。
2、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每月為三十日,如不足一個月以比例計算核給之,最長補助六個月。
【4】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1)。
(二) 領取收據(如附件2)。
(三) 符合補助對象、申請條件及項目之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