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未滿三歲之幼兒及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設籍於本縣。
2.幼兒之父或母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連續設籍本縣滿1年者(以送托日計算);其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含出境逾2年)、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3.幼兒須送托本縣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
4.幼兒未經公費安置收容。
5.申請人未領取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及其他同性質之育兒類補助。
前項第三款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所包含居家托育人員,其不得與幼兒為三等親關係。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或幼兒資料如有異動或解除托育,需自異動日起七日內申報。
2.申請期間倘有解除托育者,請委託人自行逕向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
3.申報期間重複領有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
4.如有溢領補助款應繳回時,本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後十四日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
5.如有領取本府其他相關非屬救助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本府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由托育單位提供)
2.幼兒及申請人戶籍資料(例如: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
3.申請人如為外籍人士,需出具居留證
4.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同時申請本縣托育補助者得免付)
5.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6.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經本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四)友善托育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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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類別\出生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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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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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化
(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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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民營
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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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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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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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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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以上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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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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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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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以上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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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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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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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以上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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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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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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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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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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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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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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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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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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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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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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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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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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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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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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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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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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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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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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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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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弱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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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
2.弱勢家庭係指:
(1) 家有未滿 3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2) 特殊境遇家庭。
(3)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認定之弱勢家庭。
3.申請人當月實際支付托育費用扣除托育補助後,如金額低於本補助金額者,核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