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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5-04-30

(一)補助對象

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未滿三歲之幼兒及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設籍於本縣。

2.幼兒之父或母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連續設籍本縣滿1年者(以送托日計算);其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含出境逾2年)、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3.幼兒須送托本縣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

4.幼兒未經公費安置收容。

5.申請人未領取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及其他同性質之育兒類補助。

前項第三款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所包含居家托育人員,其不得與幼兒為三等親關係。

 

(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或幼兒資料如有異動或解除托育,需自異動日起七日內申報。

2.申請期間倘有解除托育者,請委託人自行逕向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

3.申報期間重複領有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

4.如有溢領補助款應繳回時,本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後十四日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

5.如有領取本府其他相關非屬救助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本府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由托育單位提供)

2.幼兒及申請人戶籍資料(例如: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

3.申請人如為外籍人士,需出具居留證

4.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同時申請本縣托育補助者得免付)

5.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6.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經本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四)友善托育補助金額:

 

家庭類別\出生排序

 

公共化

準公共化

(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

公設民營
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

第1名

子女

第2名
子女

第3名
以上
子女

第1名

子女

第2名
子女

第3名
以上

子女

第1名
子女

第2名
子女

第3名
以上

子女

一般家庭

2,000

2,000

1,000

3,000

3,000

2,000

3,000

4,000

3,000

中低收入戶

-

-

-

1,000

1,000

-

1,000

2,000

1,000

低收入戶、弱勢家庭

-

-

-

-

-

-

-

-

-

 

 

 

 

 

 

 

 

 

 

 

 

備註:

1.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

2.弱勢家庭係指:
(1) 家有未滿 3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2) 特殊境遇家庭。
(3)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認定之弱勢家庭。

3.申請人當月實際支付托育費用扣除托育補助後,如金額低於本補助金額者,核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