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未滿二歲之幼兒及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設籍於本縣;父、母一方如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需出具居留證之證明。
2.幼兒之父或母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連續設籍本縣滿1年以上(以申請日計算);其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含出境逾2年)、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3.幼兒未領取衛生福利部托育補助費用及其他同性質之托育類補助。
4.幼兒未經公費安置收容。
(二)補助對象:
1.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按季撥付。
2.補助至幼兒滿2足歲當月止。
(三)申請方式:
1.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或委託他人,向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2.本府將於每月10日前辦理戶籍查調,經查戶籍遷出者自遷出次月起逕註銷補助資格。
3.於本計畫生效日(115年5月1日)前,已完成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者,且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資格者,將由本府逕行造冊發放,無需另行提出申請。
4.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每年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其帳戶優先以幼兒或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為主。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幼兒及申請人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
20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居留證(非本國國籍者)。
5.其他相關文件(委託他人辦理申請,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五)受理申請窗口: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