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之兒童及少年。
2.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發展遲緩兒童。
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5.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各款情形受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6.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7.早產兒。
8.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二)補助標準:
1.健保費:
(1)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投保或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符合前點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斷或欠繳之健保費,由本府於每年四月底及八月底前統一造冊向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查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單,其款項由本府逕行繳納。
(2)每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經本府補助後,如仍有欠繳情形者,不再補助。但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府評估有需求者,不在此限。
2.醫療費用: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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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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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每年每人
最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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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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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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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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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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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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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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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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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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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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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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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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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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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及住院費用依住院天數據實補助。
A.膳食費:以受補助對象為限。
B.看護費:以醫療院所開立證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看護者為限。列冊低收入戶及本府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最高補助2,00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元;一般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500元。
C.住院費: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
住院及看護費合計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列冊低收入戶及由本府安置之兒童及少年100萬元;中低收入戶80萬元;一般戶70萬元。
下列項目之住院費用不在本補助給付範圍:
(a)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b)預防接種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c)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d)人體試驗。
(e)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f)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2)未婚懷孕妊娠、生產、流產費用: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妊娠期間、生產、流產所生必要之檢查及醫療費用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依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3)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以檢據實報實銷方式辦理;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安置之兒童或少年全額補助,弱勢兒童或少年及其他經本府或相關單位評估確實有生活困難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4)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依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本補助項目不含預防接種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5)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6)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30,000元。
(7)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據實補助;健康檢查費每人2年內,最高補助2,000元整。
(8)其他特殊、重大或急迫性醫療,經本府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為限。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戶籍資料影本。
3.具領款收據正本1份。
4.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皆應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