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死或身體成殘,現設籍金門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本濟助金。
1. 設籍本縣連續滿10年者。
2. 於中華民國81年11月6日前曾設籍金門縣且累積滿10年者。
3. 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4. 與符合前3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
(二)補助標準: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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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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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依其傷害等級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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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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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最高核給50萬元。
未滿16歲或65歲以上者,最高核給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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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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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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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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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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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殘障等級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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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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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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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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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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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歲或六十五歲以上者,折半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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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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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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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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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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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虛設戶籍、意外事故發生地不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或有下列因素致死亡或成殘,不予濟助:
1. 當事人係故意行為。
2. 當事人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
3. 當事人係犯罪行為。
4. 當事人因吸食毒品所致。
5.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6. 失蹤人口。
7. 猝死或因身體疾病所引起之死亡或傷殘。
8. 酒後駕車。
9. 無照駕駛
(三)申請方式:
因意外身亡者,申請人應自事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檢察機關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 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得自身心障礙證明主管機關首次核發手冊日期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傷害等級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意外事故原因、戶籍資料等佐證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註:意外事故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檢附由各該國(地區)政府部門發給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其屬大陸地區證明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