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不含公費收容安置者)。
(二)補助標準:每節每戶發給新臺幣三千元。(註: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民間節日。)
(三)發放時間:由各鄉(鎮)公所配合本府於三節前辦理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