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之18歲以上中重度失能身心障礙者。2.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3.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居家服務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家庭托顧等照顧服務者,不在此限,惟時段不得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