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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是否可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使勞工出勤工作無須加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前開規定旨在便於具投票權且當日原需出勤之勞工行使投票權。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日當天行使,該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於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舉例說明,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至具投票權之本國籍勞工,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原經排定應該上班者,放假1日,若雇主在不妨礙其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讓勞工出勤工作4小時,應加給4小時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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