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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雇主所採取措施包括:
•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處理申訴原則:不公開;保密;當事人充分陳述;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自提出3個月內結案;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判斷;衡酌雙方當事人權力差距。
•委員會決議應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請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10日內提出申覆。如提出申覆,是否仍由原決定之相同委員審理申覆案,各單位可於自訂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中規定辦理。
•對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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