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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是否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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