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有本縣核(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二)設籍本縣失能老人,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符合補助條件者。(三)補助對象除合於前述基本條件外,其設籍需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1.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者。2.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出生登記,或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不受設籍年限之限制。申請單位:戶籍地鄉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