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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所指情形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有兩種情形:
一、「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者在工作時,雇主、同事、客戶,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
二、「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與否、報酬、考績、陞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之情形通稱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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