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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訂「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籲請本縣轄屬人民團體依法辦理會務運作
  • 發布單位:社會處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2年8月30日以台內團字第1120281677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可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 gov.tw/egFront)下載,並請本縣轄屬人民團體,依所法規辦理會務運作。

 人民團體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九二一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為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爰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並於112年8月30日發布實施。本府將依新訂法規辦理會務輔導,籲請本縣轄屬人民團體(協會、學會、宗親會、校友會、公會等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詳參各條文依法辦理會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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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