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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轉知內政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及「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2月1日以台內團字第1120282822號令廢止。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點閱次數:15
  • 上版日期:1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