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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97-09-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他行政命令與本辦法無抵觸者,仍得適用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社會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