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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5-09-19

金門縣防範天然災害救助要點

一、目的:為安定社會,照顧急難,解決因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損害,扶助受災戶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本縣縣民或在本縣發生急難事故者為限,其補助係因天然災害所造成之傷害補助、死亡補助、住屋倒毀補助、災害收容生活補助費等。同時符合申請前項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三、補助項目:

(一) 天然災害調整支給標準:

1、死亡每名新台幣二十萬元。

2、失蹤每名新台幣二十萬元(該項救助金於發放後,發現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

3、重傷每名新台幣十萬元。(遭受重傷,不能行動,經合格醫生證明須一個月以上治療者)。

(二) 住屋倒毀救助:

1、住房倒毀救助:房屋倒塌無處居住者,以該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每口核發二萬元以五口為限,半倒者,折半補助,但RC建造最高得核發二十萬元,半倒者,折半補助。

2、淹水補助:住屋遭水淹達五十公分以上者,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以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基準,每口核發五千元,以五口為限。

(三) 災害收容生活救助:因天然災害導致無處居住者補助生活費每人每月六千元,最高補助三個月。

四、災害發生時,各鄉鎮公所應立即派員會同相關機關,確實查勘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及住屋損失數目,即時陳報本府預撥救助金,由鄉鎮公所會同里鄰長發放,本府得派員監放。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社會救助基金專戶或其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本要點自發佈日起施行。

附件:金門縣各鄉鎮災害救助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