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社會處業務原屬本府民政處職掌,因地方制度法於民國89年1月25日公布實施,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於同年8月12發布,民國89年1月1日公布施行,本府依前開法規修正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增設社會局、工務局、觀光局、計畫室等四局室,社會局下設「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共二課室。
民國93年8月本府組織修編增設「社會福利課」,將原屬社會行政課業務之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劃歸社會福利課業務執掌。
民國102年配合本府組織修編,局改為處、課改為科,並增設「婦幼社工科、鄉親暨外配服務科」。
民國114年配合本府組織修編,社會處修編並進行業務調整,自114年1月16日起分設「社會行政及鄉親科」、「長青及身障福利科」、「社會救助及社工科」、「婦幼及新住民福利科」、「勞工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