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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如何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 資格
志工完成(基礎+特殊)教育訓練者。
■ 申請
1.由志工所屬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
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請)
2.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
■ 注意事項
1.志願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
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
務紀錄不予採計。
2.志工一人限核發一個紀錄證號,不受換冊影響;如轉換服務單位或同時在
二個以上單位從事服務時,只需拿原紀錄冊至各服務單位登錄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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