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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本府提供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

主旨:

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社會團體,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金門縣政府提供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件資訊: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依「補助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程序:依「補助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標準:依「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60萬元。

(六)其他:詳「補助要點」。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政府提供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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