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府社會處為辦理本縣補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補助案件,請符合資格之社區發展協會,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 補助案件資訊: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
(一)補助對象:依「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二)補助原則及項目:依「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基準:依「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四)採購原則:由各鄉鎮公所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輔導接受補助單位購置。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5萬元。
(六)其他:詳「實施要點」。
二、 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
三、 檢附「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實施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