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自民國95年1月27日公布施行,至今已十四年,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本次因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年至一百一十年)」逐步於民國107年8月擴大辦理「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民國108年8月開辦「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等相關育兒津貼新制,基於福利資源不重複領取原則,中央規定地方政府已實施之相關津貼或補助措施應予逐步落日,爰再次修法。
新制育兒津貼政策已全面照顧育有五歲以下幼兒之家庭,在全國補助標準一致且以每名兒童為受補助對象發給津貼、取消父或母一方未就業之限制、第三名以上子女加碼發放新臺幣一千元等申辦條件均顯著優於本自治條例津貼。為配合上開對策計畫,本縣議會第七屆第2次定期會決議通過,縣府108年12月30日以府行法字第10801133061號函令修正公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請本自治條例津貼,為保障原核定補助有案者權益,增列落日條款,原核定補助者得繼續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縣府社會處提醒:依據「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如果孩子已有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即不符合本項津貼之規定,請家長務必留意本項規定並應主動向幼兒戶籍所在地或縣政府社會處申請停發;若未主動告知,經查調不符規定者仍須繳回溢領津貼款項。如有疑問者可電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或金門縣政府社會處082-318823轉67582 張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