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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自即日起公告實施
  • 發布單位:社會處

依據: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7年9月19日發訓字第10725011471號令修正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訓練目的:為提升待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並落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訓用合一,鼓勵自訓自用,金門縣政府配合推動「長照2.0」政策,開辦「不限最低開班人數」之訓練計畫,以利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自訓自用所需人力。
二、申請單位資格辦訓地點:金門縣。: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須為照顧服務員之用人單位,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訓練單位,詳如下:。

1. 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2.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4.  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三. 辦訓地點:金門縣。

四. 訓練時數: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9日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6點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10月8日發訓字10925040681號令修正「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辦理。

五. 辦理訓練期限:請提送「110年開訓至110年10月底前結訓」之訓練計畫(一式8份)

六. 申請期間及受理方式:符合申請資格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10年2月26日下午5時以前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府提出申請,並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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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