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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有關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各款規定,須於本(109)年度之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配合防疫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點閱次數:306
  • 上版日期:10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