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1.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
2.家庭(屬)支持薄弱者。
3.經本府主管機關評估有關懷需求者。
4.經老人福利機構評估有關懷需求者。
(二)倡導關懷服務:
倡導關懷人每月訪視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對象多元支持服務,並透過照顧品質資訊公開化,維護其受照顧權益及改善照顧生活品質。
(三)服務項目:
1.心理支持:傾聽服務對象意見,增進服務對象自尊。
2.社會支持:充權與鼓勵服務對象發聲,鼓勵表達自己的需求與參與其生活決策,並幫助無法發聲的服務對象,代表其表達意見。
3.提供資訊:提供服務對象照顧資訊,協助其了解自己的權益、應獲得的服務品質以及討論可行的選擇。
4.保障權益:維護服務對象權益與獲得應有的服務品質。
5.回應服務:從個人、組織與體制不同層面進行溝通與對話,即時回應服務對象需求,並協助改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