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申請「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及「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時,若社區發展協會或相關社會團體內,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如縣議員等)或其關係人(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2親等以內親屬等),於社區發展協會或相關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理(監)事、總幹事或相類似職務之情形,應於申請前揭各計畫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檢附於申請書或計劃書(提醒上述2項計畫皆有申請者,於提送申請書或計畫書時皆應分別檢附,並非檢附1次即可);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上述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社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