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一)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其配偶為設籍前新住民者,其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縣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
(二)實際居住於本縣之設籍前新住民(不限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具本計畫急難救助補助原則之一者,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以上者,得依需求提出申請。
(三)本計畫所稱設籍前新住民係指: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2.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3.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符合補助對象第一項,得申請:1.醫療補助 2.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符合補助對象第一項、第二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三)補助對象所規範之扶助對象申請各項補助,應具備下列情形:
1.醫療補助:
(1)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其設籍前新住民配偶,惟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項目不予補助。
(2)補助標準:比照「金門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要點」傷病醫療項目1.補助標準。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每次最高補助3萬元。
A.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B.中低收入戶:補助80%。
(3)申請時間:就醫或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急難救助: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B.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C.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D.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F.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2)設籍前新住民其家戶申請本縣急難救助,已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但情形特殊經查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得專案核辦。
(3)相同急難事由,當年度申請救助以1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但情形特殊經查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得專案核辦。
(4)補助標準:比照「金門縣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喪葬救助、傷病救助及生活救助項目補助標準。
A.喪葬救助:最高補助2萬元;其配偶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3萬元。
B.傷病救助:最高補助2萬元;其配偶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 3萬元。
C.生活救助:最高補助1萬元;其配偶為本縣2 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2萬元。
(5)申請時間:急難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1)補助對象:
A.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其設籍前新住民產婦或嬰兒,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B.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其設籍前新住民婦女懷孕滿20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
(2)補助標準:比照「金門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補助標準,每胎以申請 1次為限,補助1萬元;雙胞胎以上者,以增加之胎兒數,每胎增給1萬元。
(3)申請時間:分娩、自然流產或死產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