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18歲以上64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且有發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情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遺棄。
2. 身心虐待。
3. 限制其自由。
4.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5. 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6. 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7. 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二) 服務項目
1. 受理保護個案通報。
2. 出勤調查、訪視及處遇,並於期限內做成調查報告。
3. 評估緊急安置之必要性及繼續安置、延長安置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