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1.父或母年紀為21-25歲者。
2.離婚登記或認領登記,約定或重新約定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登記者。
3.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改定監護登記者。
(二)服務內容
1.經濟陷困。
2.家庭遭到重大變故。
3.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
4.孩子有特殊照顧需求。
5.有孩子管教困擾。
6.個人生活適應困難。
7.負擔家中身心障礙者或傷、病、失能者的照顧負荷。
8.與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照顧或探視安排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