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惟部分運用單位囿於經費因素,未依法辦理。本府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確保志願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之安全性及保障志願服務人員權益,故自一百年度起由本府編列預算統一辦理投保事宜迄今。
二、對象:
本府各機關學校、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轄民間運用單位已備案成立志工隊者所認定之領有志願服務手冊(需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之領冊志工。
註:本案被保險人係指於投保本契約之各機關、學校之領冊志工,並記載於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者。故務必為志工完成領冊,以確保志工符合被保險資格,避免後續身分有疑義影響志工之保障。
三、本(112)年度本府採用之志工團體意外保險相關資訊:
(一)採用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111034-1),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保公司),第1組第二項次,屬特定傷害保險,為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
(二)保費:每人每年保費新臺幣301元整。
(三)保障內容:
1.傷害保險(含失能或死亡,最高理賠新臺幣300萬元整):
(1)意外身故保險金。
(2)失能部分按失能程度與表險金給付表辦理。
2.傷害醫療保險(不含骨折未住院):
(1)意外醫療給付(保險金額至多新臺幣3萬元整)。
(2)意外住院治療(日額新臺幣2,000元,最高90日)。
四、加退保注意事項:
(一)由運用單位檢附加保名冊及志工出隊服務表等相關資,函報所屬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轉報本府辦理投保相關事宜。
(二)保險生效日為志工資料正確加至保險系統當日起算。
(三)請於提供資料前務必再次確認志工資料(尤其是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紀錄冊號)是否正確,避免影響因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無法納保影響志工權益。
五、申請理賠注意事項:
志工於保險範圍內遭遇意外事故須申請保險理賠時,請填寫理賠申請書、值勤證明書等並檢附相關資料後,由運用單位函送本府轉報保險公司辦理。
六、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縣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如有其他需求,亦可另擇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方案或其他保險公司洽辦,經費則由各單位自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