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一)本計畫所稱設籍前新住民,係指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居留於本縣及其子女亦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包括以下情形: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2.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3.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4. 因其它原因合法居留台灣之設籍前新住民。
(二)上開對象遭逢下列特殊境遇情形,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或經本府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補助內容: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各款者。
2.補助標準:每人每次最高核發本縣最低生活費3個月,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3.申請時間: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法律訴訟補助費: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第三款者。
2.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包括委任律師費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同一個案以補助1次為限。
3.申請時間: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傷病醫療補助費: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各款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人及子女參加全民健保,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法定尚未取得健保身分者,無力負擔醫療費用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補助內容: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3.補助標準:(1)本人及子女參加全民健保,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2)本人於法定尚未取得健保身分者,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3 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4.申請時間: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補助費:
1.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各款者,並經本府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機票費用之個案。
2.補助標準: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2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3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
3.申請時間:購買機票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本計畫各項補助費,應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本府社會處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申請人居留證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臺灣土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全戶最新年度之財稅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法律訴訟補助費:1.法律訴訟或委任律師費用之收據正本。 2.訴狀或判決書影本。
(七)傷病醫療補助費:1.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自付醫療費用部分)。2. 診斷證明書正本。
(八)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補助費:1. 購票證明正本或登記證存根。2. 個案評估報告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電訪暨家訪紀錄表。
(九)其他證明文件(依各款特殊境遇情形另檢附)。
1.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2.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3.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4.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
5.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6.民事保護令影本。
7.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8.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9.最近3個月診斷證明書正本。
10.在監證明影本。
1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立就業輔導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或就業輔導證明、領有失業給付證明等文件。
12.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電訪暨家訪紀錄表。